(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三)军队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
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名额由军队最高选举委员会分配。
(四)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选区划分
1、选区和选民小组
选区,是在直接选举中设立的、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代表的基本单位。
选区也是代表联系选民的单位。
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2、选区的规模和类型
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原则划分。
城镇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
(2)选区的类型
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的选区参加选举。
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农村选乡、镇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二)选举程序
1、候选人的提出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投票之前,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应统计并宣布出席的选民人数,当众检查票箱,并组织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须改期选举。
3、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4、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总选票数的1/3。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五、间接选举
(一)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举程序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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