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扬了扬花白的剑眉开始提问,他讲着标准的京腔,那腔调悠扬而从容:“我想请教鉴定人,《走向世界的a省》是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且有副省长题写封面,省委副书记作序,证明是经过领导批准的出版物,且内容也是宣传贵省改革开放的,为什么将它定为非法出版物?”
宋瑞诚轻轻地咳嗽了一声,清了清嗓子,他开始慷慨陈词:“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规定,除国家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印制的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走向世界的a省》并非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而是由宋仁善擅自组织的编辑部编写,且系违反新闻出版管理规定的‘收费约稿’行为。省政府办公厅并非国家出版管理机构,无权对《走向世界的a省》的出版进行审批,其审批行为为越权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其二,该画册使用的香港书号是违规的。我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的是‘一国两制’的方针,其本质区别在于政治体制的不同,意识形态体制属于政治体制,香港采取的注册登记制,我大陆地区采取的是审批制。因此,任何港版图书的进口都必须经过海关进口,否则就是偷漏关税的走私行为。根据现行出版管理规定,香港出版单位在大陆地区印制图书只能以来料加工形式,经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刷,成品须全部出口,不能在大陆地区销售。而宋仁善通过非法中介在香港注册的大中华出版公司在香港只是空头出版机构,在大陆是非法设立的机构。其出版行为应该定为非法出版诈骗活动,这类活动不管哪级组织批准都是无效的。其三,律师先生所提及的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题词、作序的问题,我认为省领导也是人,并非先知先觉,全知全能的人。因此,他们不可能完全了解现行的出版管理规定,也有可能上当受骗;其四,尊敬的律师先生可能会提问,你们列举的所有法规,没有一例可称为法律的,充其量为行政性法规,有的只是部门规章,能够作为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吗?我想回答的是,非法出版或者侵权盗版行为首先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严重的非法出版、侵权盗版行为只要非法经营或者获利额及印制数量达到标准,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值高达2000多万元,已构成犯罪,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行政性的法规是可以作为刑案审理时的参考依据的。”
“那么再请问鉴定人,本案被告所印制的所有盗版教材教辅,大部分是通过贵省图书发行公司发到基层书店的,发行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大律师的提问仍然是那么彬彬有礼,温文尔雅,慢条斯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法人单人发行非法出版物或者盗版图书非法经营数额,只要达到100万元也应承担刑事责任。经查,由省图书批销总公司虞成刚经手发行的盗版椰风出版社的盗版教学辅导图书为420万元,已构成刑事犯罪。虞成刚的行为是个人所为,省图批总公司并不知情,因为他承包了教学读物批销中心,他是采用‘飞过海’的手法,避开了总公司的监督和制约的个人行为。因此,虞成刚个人的销售侵权物品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至于涉及到其他子公司的销售侵权物品的问题,本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宋瑞诚仍是那么慷慨陈词,咄咄人,他认为首先在气势上要压倒大律师。
然而,期待中的戏剧性论辩并未出现,大律师只是轻轻地对法官说:“提问完毕。”这使宋瑞诚有点遗憾。
以后的岁月中,宋瑞诚再见到大律师的名字只是在网上,后来他看到了一本名为《我的理想和我的梦》的文集,就是大律师的专著,因为这书的名字太像是美国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那篇著名的演讲了,他再次在书中的作者照片上见到了大律师那张令人肃然起敬的面容:充满着睿智、正义却是那样从容不迫,温文尔雅,书的扉页上写着那么一段令他感动的题记:真正的律师,似澄澈见底的潺湲清流,如通体透明的光泽水晶,是真正的人,表里如一,道德高尚,事事处处体现人格的高尚优美。
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艺品高超,孜孜不倦,爱爱仇仇,义无反顾。
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心:纯正善良,扶弱济贫,仗义执言,疾恶如仇,绝不屈服于压力,勾串赃官,徇私舞弊,决不奔走豪门,拉拉扯扯,奴颜婢膝,决不见利忘义,礼拜赵公元帅,结缘市侩,他自始至终与人民走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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