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实际上很简单,几位断事心里早有数,开堂不过是走个过场,没过几天案子就判下来了,但判词很意味深长。
判词中首先阐明,归化由于族群复杂、习俗不同,内部生存条件与大明关内截然不同,必须根据实际采取治理之策,所以归化所有的律法、政令渊源只能是《归化誓约》,而不能是大明律法,朝廷诏书政令及狱讼判决在未经**司核准通过之前,对丰州不发生效力。其次,“自由、平等、仁爱”是所有丰州人的共识,也是维护各族群稳定的前提,只要不违反这一共识,并且没有充分证据表明会对丰州有实质的危害,**司无权阻止丰州人以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其中包括自由发表言论、组织集会、结成社团。
基于上述认识,**司认为王昉在归化广场的言行虽有不妥之处,但并未超出合理限度,而且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产生,所以归化巡抚所指控的结党谋逆、妖言惑众、聚众闹事罪名不成立。关于归化巡抚要求取缔并清剿白莲邪教及平民党的诉求,**司认为王昉虽然辩称大明朝廷满嘴假话确有其事,但白莲教及其分支传承数百年,有大量事实证明其成员确实普遍存在诈取钱财、欺男霸女、腐化堕落等恶劣行为,根据人所共知的常识,任何一社团或组织都必须为其成员的行为负责,如此长时间不能约束内部的丑陋和堕落,则其存在的合理性应予否定,定性为邪教并无不妥,**司对归化巡抚要求取缔白莲邪教的诉求予以支持,丰州所辖区域凡有组织、参与、协助邪教者一律治罪,而平民党与邪教有何传承,归化巡抚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并且即使其党徒中有曾经的邪教成员,也应允许其改过自新,例如大明也曾脱胎于邪教,但并不影响其朝廷的合法性。
**司对王昉指控归化巡抚越权和要求恢复官职的诉求不予支持,大统领府曾经授权归化巡抚查举官员,王昉虽然无罪可治,但其未向大统领做出任何报告,擅自结党集会,身为官员确有严重过错,理应受到惩处,归化巡抚检举其不法无可厚非,其解除王昉官职虽有越权之嫌,但依据《归化誓约》的官员公举原则,其行为自始无效,也就是说王昉的宣教司同知官职并未被免,况且官员任免属于大统领府的职权,**司只断是非,不予干涉,王昉要求恢复原职不在**司审理范围内。
判词最后确定,王昉无罪有过,要求官复原职的请求退回大统领府处理,刘之纶也同样无罪有过,罢免王昉官职应该由大统领府依照丰州律法、政令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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