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尉突然想听一下老妈的意见,坐到顾妈妈旁边,问她:“你看了这两本书有什么感觉?”
顾妈妈把书往茶几上一扔,嫌弃地、悠悠地说:“这两个人不都是胡扯嘛,人怎么可能会穿越呢?要我看啊,这两本都写得不好,还没你小学时写的作文好。”
祁尉脸部抽了一下,要是黎波或裴峰听到这话肯定得郁闷。
时间一天一天过去。冬天也快到了。渐渐地,又快到了开庭时间。
如果阳光充足一点,冬天也是会发芽的。
16、第 16 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后,一般是不必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的。所以开庭那天,裴峰直接没来参加诉讼,黎波也没来。在场有很多媒体记者没有看到主角,都纷纷猜疑,裴峰是害怕了,所以不敢来?还是说裴峰已经默认他是抄袭了,所以放弃继续争辩了?
只有祁尉知道,这场官司对他们来说,输赢都无所谓了。而让祁尉全权代理,也是裴峰和黎波对祁尉信任的表现。
这一次,陈水请了两名律师。看来他势必要赢下这场官司。有人议论,裴峰怎么不请两名律师呢?这样胜算要大一点啊,你看这个律师这么年轻,肯定没啥经验,他能成吗?这个问题祁尉也问过黎波,黎波说他相信他,所以没必要。就像黎波相信裴峰一样。
被人信任的感觉很好,祁尉微笑,心里想的是,他不会辜负黎波的信任。
庭审开始。
祁尉提出上诉请求,主张裴峰的《花信》与《让我遇见你》不构成内容实质相似,裴峰不成立侵犯陈水的著作权。一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裴峰抄袭事实,其提出两书中相似或相同的一些情节其实并不具有独创性,一些情节则纯属巧合,还有一些地方理解错误,根本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事实,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玉印出版社认为,其在审查过程中尽到了注意义务,裴峰的作品不构成侵权,请求依法改判。
陈水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花信》的市场影响较大,对陈水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请求赔偿,其次,其虽未能提供相关证明,但陈水委托律师的费用应由裴峰负担。
前面说过,在著作权纠纷中,立法和司法上的规定不全面,法官在这类案件中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代理人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倾向于自己这一边。而如何让法官听自己的,这就要看一名律师的态度,这可以算是律师专业领域的内容,但更多的是怎么做人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的态度也很重要。除此之外,最重要的是你的证据,这才是说服法官的关键。
祁尉和玉印出版社都有自己的主张,但是光有主张是不够的,他们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们主张的事实为真。若他们提供的证据足以让法官确认他们所说属实,而对方提不出反驳的证据,那么对裴峰和玉印出版社就有有利的效果,而陈水一方便要承担不利后果。相反,如果他们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们的主张事实为真,而陈水方能够提出证据反驳,那么裴峰和玉印出版社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都无法提出证据证明祁尉和玉印出版社的主张事实成立,那么结果也是不利于祁尉和玉印出版社的。因为他们无法证明,法官也无法判断。可是法官要做出选择,于是只能要求主张一方,也就是祁尉和玉印出版社负有举证责任,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
这不仅是一场法庭辩论,更是双方的一场较量。如果没有充分准备,这场较量中,你只能是输家。
祁尉将他的证据一一呈上法庭,并表明自己的观点。
首先,他认为,一审中院认为两书的背景相似,因此认定裴峰侵犯了陈水的独创性构思完全是误解。《花信》的背景是一个未知的世界,和西方国家没有联系。一审法院认定《花信》背景属于西方国家的一些特征,比如说人名尼莫,并不足以认定这个世界就属于西方国家。用尼莫这个名字是作者经过构思刻意而为的,其目的不是起一个西方国家的名字,尼莫来源于nemo的音译,这个词同拉丁文中nobody是一个意思,指没有地位没有身份没有名字的人,《花信》想塑造的也是这么一个人物。其次,在《花信》里呈现出来的世界中,有很多荒诞的细节也证明它的背景是独一无二的,而不是西方国家的背景。比如说《花信》里提到那个世界的人从不吃饭,他们吃的都是一些叫不出名字的花朵,那种花朵的特征是这个世界上不存在的。这和西方国家的特征简直有天壤之别。因此,认为《花信》抄袭《让我遇见你》的背景完全是对《花信》的误读。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花信》侵犯《让我遇见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祁尉提出,按照中国的观点,作品并不属于作品的表达,陈水一方提出的这一主张于法无据,法院却武断判决。退一万步讲,就属于作品的表达,这一点上裴峰也不构成侵权,两本书虽然都有严重的翻译腔,可这完全是巧合,都是作者为了符合文章整体风格而刻意写成翻译腔。祁尉提出证据,在很久之前,《让我遇见你》出版之前,裴峰有一个名叫《达尼子的幸福》的中篇就有严重的翻译腔,如果按照这个说法,那是不是《让我遇见你》抄袭了《达尼子的幸福》呢?这一说法给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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